惠州学院学生考勤管理办法(惠院发〔2017〕200号)

发布者:袁玉龙发布时间:2023-05-15浏览次数:10

为严肃校纪,保障正常的教学秩序,树立良好的校风学风,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第41号令)和《惠州学院学籍管理规定》的有关精神,结合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报到

学生必须在每个学期开学时按学校规定的时间返校报到,并缴费注册,自开学第一天开始考勤。因故不能如期报到者,必须履行请假手续,否则以旷课论处。未经请假逾期两周不报到者,按自动退学处理。新生因故不能如期入学者,应当书面形式向学校请假并附相关证明。未请假或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条 出勤

(一)学生必须参加教学计划规定的教学活动和学校统一安排的集体活动,不迟到、不早退、不旷课,学生上课、实验、实习、设计、政治学习、劳动、军训,都实行考勤。因故不能参加者,必须提前办理请假手续,未办理请假手续,擅自不参加教学活动或集体活动者,均以旷课论。因特殊情况无法正常办理的,应事后及时补办,时间不超过一周。

(二)任课教师、班主任及辅导员应定期进行考勤,及时发现缺席、迟到、早退的学生,并做好记录备查。

(三)各二级学院要及时了解学生集体活动的旷课、缺席情况,对集体活动旷课和缺席的学生要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三条 请假

(一)请假分为公假、病假和事假三种。

公假:是指学生因参加省、市及学校开展的重大活动,无法按时参加教学活动或集体活动而请假。请公假必须提供有关部门的相关证明。

病假:是指学生因本人身体健康原因无法按时参加教学活动或集体活动而请假。请病假时必须提供校医室或县级以上医院的相关证明。

事假:是指学生因本人或家庭的重大事件无法按时参加教学活动或集体活动而请假。请事假需经学院核实情况,提供证明。

(二)请假程序:学生请假须履行请假规定。首先,学生请假一律用书面形式进行,由学生个人填写《惠州学院学生请假条》。因特殊情况作了口头请假者,事后必须补上书面请假条。其次,上报院、校,按照准假权限不同,逐级确认审批。经同意后,学生方可离校或不参加教学活动或集体活动。

(三)学生请假条由各二级学院存档。

(四)审批权限

1.请假半天以内的,由当堂任课教师批准;

2.请假半天以上一天以内,由班主任批准;

3.请假一天以上三天以内,由辅导员批准;

4.请假三天以上一周以内,由二级学院总支书记批准;

5.请假一周以上一个月以内,由学生工作部(处)批准;

6.请假一个月以上,由学校主管校领导批准。

(五)请假三天以上的,所在学院批准外,报教务处备案。

(六)考试期间原则上不得请假,学生因患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参加考试的,应事先提交书面缓考申请并附有关证明,经任课教师同意,所在二级学院批准,报教务处备案。


第四条 续假

(一)请假期满,学生必须及时返校,超过准假时间未办理续假手续者,按旷课论处。

(二)逾期不能返校的学生,必须提前履行续假手续,续假手续与请假手续相同。


第五条 其他

(一)各二级学院党总支全面负责本学院学生的考勤工作。

(二)出具假证明请假离校者,按擅自离校和旷课论处。

(三)学生外出实习实践期间,请假准假事宜,一周以内由带队教师负责;超过一周的,报告所在二级学院党总支核准备案。

第六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全日制本科学生。


第七条 本办法涉及学生日常管理的由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涉及学籍管理的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办法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原《惠州学院学生考勤管理办法》(试行)(2009年第183次院长办公会议通过)同时废止。